5.3 降水设计计算 5.3.1 本条给出了降水设计计算的主要内容,实际计算内容不局限于本条规定,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条件具体把握。 5.3.2、5.3.3 附录B和附录C分别给出了基坑涌水量和设计单井出水量的确定办法,可根据工程条件选用。有条件时,也可通过数值模拟计算确定。 在两个附录的计算模型中都将含水层进行了概化,实际情况远非这么理想。当相邻含水层渗透系数不同时,其渗透系数可按含水层厚度加权平均;当相邻含水层渗透性相差很大时,有时可只计算渗透系数大的含水层的透水量。 5.3.4 设计单井出水量不应超过单井出水能力。设计计算中既可根据单井出水能力确定降水井数量,也可先确定降水井数量,后对降水井进行单井设计。最终设计结果应满足本规范公式(5.3.4)的要求。 5.3.5 承压水一旦降水失效,后果很严重。本条一方面要求进行基坑地板稳定性验算,另一方面要求增加备用井,保证工程安全。 5.3.8 影响降水区内水位的因素很多,设计分配每个降水井的出水量不应大于降水井的出水能力。在群井抽水情况下,随着地下水位的下降和井群的相互干扰,基坑总涌水量可能会逐渐减少,各单井的出水量也随着滤水管进水部分长度的减少而不断降低。当各单井出水能力满足不了总涌水量的要求时,基坑范围内的地下水位将不再降低。如基坑内地下水位降低程度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需要重新确定单井出水量。可通过调整井位置、间距、数量以及单井出水量来满足降深要求。 5.3.9、5.3.10 这两条分别规定了降水引起的沉降量以及土中有效应力增量的计算方法,是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协调一致的。